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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关于旅游项目招商的有关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9日 浏览次数:2,157 【字体: 打印文章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县旅游项目快落户、快建设、快运营,实现我县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订如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

1、建设旅游综合体项目,按照规划供地。

2、对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申报省重大项目调度。

3、生态景观用地,可通过流转方式或征用成本价转租方式取得。

4、非建设用地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租赁价格按土地房屋征收成本确定,租赁年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有林业用地,按市场价格租赁。

5、开发建设用地按出让方式供地,其中:酒店、会所等自营性及票务、服务等服务功能性不转让产权项目按综合成本价供地,综合成本价包括土地房屋征收、报批等直接费用。转让产权的房产按市场挂牌竞价供地或按房产销售市场价(除去精装修部分)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该20%土地出让金包括已缴的每平米综合成本价)。

二、基础设施

1、对重大旅游项目,在规划区内政府负责将市政道路修通至项目红线;在规划区外,将施工道路修通至项目红线。

2、建设部门负责将自来水管网铺设至城市规划区内旅游项目用地红线外围,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旅游项目提供用水规划指导。

3、供电部门必须确保项目用电需求,施工期间为项目提供电源点,以满足施工需要。需要架设专用输供线路的,建设费用由项目投资方承担。

4、项目区内的水电设施建设由投资方规划、设计、施工。

5、电信等相关部门负责将电话、网络线路架设至项目用地红线外围。

三、用工

1、免费为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旅游综合体项目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在武宁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进行订单式、定向式培训。

四、规费

1、凡投资旅游综合体项目免交水电增容费和公共设施配套费。

2、旅游综合项目不出让产权的建筑工程报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减半收取价格调节基金、噪音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在城市规划区外的,上述规费免缴一半,缓缴一半。规划区外出让产权的房产开发项目,上述规费可以缓缴一半,在办理销售手续时按平米标准补缴。

3、凡开发旅游综合体项目,在县内设置的旅游宣传广告牌,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县城管、公路等部门免收行政事业规费两年。

4、凡开发旅游综合体项目,土地办证费及房产、工商、税务、卫生、物价等其他证件费用参照工业园工业项目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业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收取。旅游地产项目除外。

5、在旅游区(点)设立文化经营场所和演出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免缴政策规定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五、税收

政府确定的旅游重点项目,且按合同履约的旅游开发企业(旅游地产项目除外),从正式营业时间起,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五年由受益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应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份,自正式营业起二年内先征后奖,后三年奖励一半。

六、已出台与本规定相冲突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所涉及政策仅在本县权限范围内执行。

七、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20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