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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8日 浏览次数:1,643 【字体: 打印文章

今年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后的第二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公民或组织发现危害国家安全可疑行为或其他破坏活动时,请拨打举报电话:12339。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家对公民举报间谍行为进行奖励

2017年4月10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制定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奖励办法,公民举报间谍行为,对侦破间谍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最多可获奖励50万元,而诬告他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线索功效分三级奖励最高50万元。

若发现或知悉间谍行为线索,目前可通过三种形式举报:

一是拨打国家安全关“12339”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是通过信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邮寄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邮编:100740;

三是直接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有专人接待。

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后,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经过核查后将根据该线索的作用、效果等进行评定,分三级进行奖励,分别给予10万至50万元、5万至10万元、1万至5万元奖金。

举报人可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9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领取,也可委托他人代领。

因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公民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