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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宁县2018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0日 浏览次数:1,505 【字体: 打印文章

关于印发武宁县2018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景区景点、星级酒店:

    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和省处非办《2018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部署,我们制定了《武宁县各景区景点、星级酒店2018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8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方案

2.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3.八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4.融资类广告审查参考标准

 

                                       2018年8月14日

 

(县旅发委市场开发股     联系电话:0792-2899833)

 

 

 

 

附件1

2018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排查清理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遏制当前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及时发现和切断非法集资传播途径,加强源头防范和治理,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及省处非办工作部署,定于2018年7月至9月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根据省处非办《关于开展2018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景区景点、星级酒店要按照“突出重点、齐抓共管、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排查清理活动,加大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广告的管理力度,依法清理整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有效治理市场乱象。以此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强化日常监管执法,规范广告经营行为,从源头上切断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传播途径,净化市场环境,切实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

二、工作重点

(一)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载体的排查力度。对景区景点、星级酒店等人员密集或流动性比较大的区域加强排查;对网络媒体、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介载体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主流媒体无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重点排查通过互联网(包括各类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发布的各类融资类广告资讯信息,遏制非法集资网络化、扩散化趋势。

(二)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测防控。包括但不限于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医疗保健、旅行社等主体发布的融资类广告资讯信息,以及含有或涉及“投资理财”“涉农互助”“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消费返利”“养老投资”“加盟积分”等内容的融资类广告资讯信息。

(三)依法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清理整治涉及宣传高收益、高回报,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旅游服务或者旅游产品等内容的广告。依法严厉查处涉及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未作警示提示,以及利用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网红、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说明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四)建立融资类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媒体自律责任,督促指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立健全融资类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对发布融资类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查验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制作和发布。

三、职责分工

各景区景点、星级酒店要结合实际职能及职责分工,对照本次排查清理的工作重点,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其中:

县旅发委市场开发股负责此次排查清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总结上报等工作。

各景区景点、星级酒店负责组织开展所管辖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排查及清理。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即日至8月17日)

各景区景点、星级酒店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媒体主管、广告监管、通信管理、互联网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增强协调联动。

(二)排查清理阶段(8月17日至9月15日)

各景区景点、星级酒店认真组织开展本企业范围内的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及时清理删除并形成线索台账,及时通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风险摸排和早期处置,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报送阶段(9月15日至921日)

各景区景点、星级酒店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认真填写排查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搜集现场工作照片和行政措施文书,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8年9月21日前报县旅发委市场开发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景区景点、星级酒店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清理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狠抓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经费保障,推动排查清理工作深入化、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确保排查清理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开展全面排查。充分整合监管资源,丰富排查方式手段,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相结合。加大对各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户外广告、张贴物的现场检查力度,综合发挥大数据平台、广告监测平台、行业监管、行业协会、网格员等各方优势加强排查,充分利用企业监管警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行业部门监管系统等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手段,加强对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的监测监控,确保排查清理全覆盖、无死角。

(三)加强信息共享。对排查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信息要杜绝“一删了之、一罚了之”,要将其作为非法集资线索通报相关部门,加强风险摸排和早期处置,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发挥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作用,对举报非法集资广告,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发动群众举报相关线索。对跨区域案件,要加强省际间、区域间信息共享,探索开展跨区域联合排查清理,形成联防联治的工作格局。

(四)加大行政处置力度。将排查与整治相结合,建立健全部门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确保排查、移送、甄别、处置等环节流畅有序。要加强组织协调,配合广告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要坚持标本兼治,在清理处罚的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行业自律,严格广告审核制度。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培训,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排查和过滤、黑名单管理等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要加强对本企业发布广告的审查,排查清理工作要严格依法,讲究策略,针对不同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风险区别对待、分类处置,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附件2

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现场检查

非现场

监测

行政措施

查处、清理涉非广告资讯信息

检查各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家)

检查
广告(个)

出动执法人员、车辆(次)

监测各类广告和资讯信息(条次)

约谈、函告、行政指导(次)

行政处罚(次)

移送案件线索(条)

报纸

期刊

电视

广播

网站

微博、微信自媒体

短信

户外广告、张贴物

传单、各类印刷品

合计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是指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媒体单位、互联网网站等企事业单位;
2.出动执法人员、车辆可分别填报,如**人次、**台次;
3.约谈、函告、行政指导可分别填报,如约谈**人次、函告提示**次、行政指导**家;
4.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可分别填报;
5.查处、清理涉非广告资讯信息是指通过责令停止发布、屏蔽、没收、销毁、拦截、拆除等措施查处、清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和资讯信息数量;
6.由于表中涉及单位种类较多,如“家、次、条、个、份”等,请填报时准确填写相应单位。

 

附件3

八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2007年9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对非法集资活动发出广告审查监管通知,八类含有或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被禁止发布,主要是:

一、未经国家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附件4

融资类广告审查参考标准

 

发布融资类广告的主体必须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发布的融资类广告必须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包含以下内容: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