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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法院对范家宏等17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10月18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对范家宏等18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1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九江市宣判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范家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在范家宏的统一策划、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多次聚集组织成员,自2012年以来,共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殴打他人、强买强卖、强立债权、暴力索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该犯罪组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致使当地群众合法利益受损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在武宁县宋溪镇田塅村及武宁县城一带形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家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16名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案被告人还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家宏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叶园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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